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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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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市级引导基金投资效益,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威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和威海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公司),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公司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公司自评是指,市引导基金公司对市级引导基金投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引导基金的绩效方面组织开展的整体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公司自评和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市级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人薪酬奖励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威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

(三)市级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市引导基金公司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六)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自评应实现对投资的全覆盖,自评对象包括市级引导基金对项目的直接投资、参股子基金和全资子基金。

第七条 财政评价对象是市级引导基金,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级引导基金的全资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公司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总体及各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情况;

(三)市级引导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四)市级引导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五)市级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财政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投资收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出投资收益的核心指标;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政策效应、投资运营和管理效能三个部分。

(一)政策效应主要包括:政策引导、资金放大;

(二)投资运营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基金收益;

(三)管理效能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内部治理。

一级指标构成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二级指标反映基金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效果。一二级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不得调整。三级指标及权重,可依据年度具体投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价指标体系须在基金绩效评价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对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六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公司开展自评工作,开展直投项目和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财政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市引导基金公司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引导基金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自评主要通过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并辅以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市引导基金公司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公司完善制度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基金投资进度慢、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引导基金公司,并明确整改时限;市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引导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并与公司负责人薪酬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比例(按截至上年年末市级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挂钩,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按约定比例支付管理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按约定比例的80%支付管理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按约定比例的60%支付管理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暂停支付管理费。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财政局要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约谈;连续两年为中及以下的,按相关规定对市级基金管理团队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市级引导基金投资决策规定或程序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市引导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引导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

 

 

 

 

 

 

 

 

 

 

威海市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释义

评分标准

政策效应

45

政策引导

30

投资“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比重

15

基金(含参股基金、项目基金和直投基金,下同)年度投资市内“七大产业集群”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数量(重合项目按一个计算)/基金年度投资市内项目总数量

80%15分,≥70%<80%1260%<70%9, <60%不得分。

返投威海市内企业或项目金额比例

15

基金年度投资市内金额/市级引导基金年度实际投资额

1.115分,≥1<1.112分,≥0.8<19分,<0.8不得分。

资金放大

15

市级引导基金社会资本撬动率 

5

基金累计认缴出资总额/市级引导基金累计认缴出资总额

55分,≥4<54分,≥3<43分,<3不得分。

市级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实缴出资率

10

基金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市级引导基金累计实缴出资总额

410分,≥3<48分,≥2<36分,<2不得分。

投资运营

35

基金设立

10

基金覆盖面

5

基金覆盖“七大产业集群”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情况。

已完成工商注册的基金覆盖7大产业集群得3分,每少1个减1分,减完3分为止;当年基金投资1个以上不足5个市内重大项目得1分,5个以上得2分。

基金设立的规范性

5

基金设立符合政策要求,建立了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决策机制,依法依规设立基金。

基金设立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经审计或检查没有重大问题,并且没有出现重大投诉(不含恶意投诉和无效投诉)得5分,经审计或检查每发现一处重大问题或每出现一起重大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

投资运营

35

基金投资(20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5

市级引导基金年度实际投资额/市级引导基金年度计划投资额

80%5分,≥70%<80%4分,≥60%<70%3分,<60%不得分。

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数量

10

基金年度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数量。

1010分,每减少一个扣1分,<5不得分。

项目基金和直投基金投资和运营的合规性

5

按照流程进行项目的筛选、尽调、决策和投后管理,按投资进度筹集和使用资金。

每出现一次违规操作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收益(5)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率

5

基金退出后市级引导基金净值/市级引导基金对应出资额,有多支基金退出的,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

100%5分,≥80%<100%4分,≥60%<80%3分,<60%不得分,当年无退出基金不扣分。

管理效能

20

基金管理

10

基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参股基金规范运营和监管情况

5

是否建立动态完备的基金投资项目库,是否依法合规对参股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参股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合伙协议约定。

建立了动态完备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参股基金监管规范有效得5分,没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扣5分,每半年没有更新项目库扣1分,每出现一起投资不符合政策要求或合伙协议约定扣1分,扣完为止。

绩效评价机制

5

是否建立完善的参股基金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对参股基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得3分,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内部治理

10

基金风险防控

 

5

遵守市级引导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投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等。

每出现一次违规操作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整改落实情况

5

对上年度审计、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全部整改落实得5分,每发现一处整改落实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特别加分

20

基金投资企业上市情况

10

基金投资的市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新上市公司的数量。

每有一个当年境内外上市加10分,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加5分,最多加10分。

基金招商引资情况

10

基金参与招商引资过程,推动市外项目落地市内的数量。

每落地一个项目加5分,最多加10分。